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黄乐平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甚至连医疗救助电话119都没打过”,致江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却称:“打电话报警,请求警察叫救护车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救助行为。”
原告认为 被告虽未直接伤人但存重大过错
4月15日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刘鑫并未出庭。庭审中,原告一方以生命权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7万余元。
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鑫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
原告述称,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鑫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鑫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2016年11月2日23时左右,刘鑫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鑫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鑫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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